索引号: | {OrganizationCode}-2021-0000005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9-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关于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64号《关于解决拆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证问题的建议》办理意见的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夏邑代表团闫芸代表提出的第164号《关于解决拆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证问题的建议》,我办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第十三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该建议所提出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根据豫人防【2019】80号《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有关事宜解读的通知执行;但该建议的项目建设未申请减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已不能享受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第十五条(二)款的减免政策。考虑到尊重历史,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保障该安置区的居民战时安全,建议已履行安置任务(未履行人防义务)的县(区)或享受政策优惠的项目业主,在本项目附近按规定配建人防工程。这样,即解决了项目问题,又遵纪守法。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及时掌握安置房工程施工进度,全面掌握安置房竣工验收工作进展,调解突出问题,推进工作落实。优化验收流程,实行联合竣工验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效能和工作质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制度,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并加快推进安置房竣工验收工作和备案手续办理,确保被拆迁安置房办理不动产证顺利进行。
特此函告。
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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