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防办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解读
一、结合实际修订《实施办法》 推动人防事业发展
《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要求,结合实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自1998年颁布以来,对规范我省及我市人民防空建设,推动人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施办法》颁布22年来一直没有修订,随着人防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以来,《实施办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人防发展,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制度设计,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在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繁琐、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阻碍了人民防空的健康发展,影响了人防工程安全。《实施办法》的修订,一方面完善制度,用制度规范人防建设的全过程,减少执行中的自由裁量,堵塞风险漏洞,减少腐败发生。另一方面,深化人防“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人防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合治理体系。
《实施办法》本次修订,对于全面深化人民防空改革,适应新时代人民防空建设发展需要,推进人民防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人防使命任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办法》本次修订的亮点如下:第一是突显了人民防空的公益属性,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人民防空使命任务。《实施办法》第3条修改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内容,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第二是完善政策法规,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实施办法》修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第三是深化人防“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其次,删除第2款中“设计文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增加第3款:“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实施办法》第13条增加了第4款内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实施办法》作为指导、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推进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贯彻好、落实好《实施办法》是当前和今后我市人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防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宣传,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人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为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做出人防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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